![]()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社[2001]2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5 | 生效日期:2001-03-05 |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3月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