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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1]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和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计函[200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按照总局下达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确定。
二、请严格按照总局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的编制规定建立代码库。数据库名按照市局重点税源规定的数据库代码上报。数据库必须经计算机审核无误后再报出。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每月18日前将重点税源数据库卸出后放到市局FTP上,local-disk-3/centre/计会/2001年总局重点税源数据库目录下即可。2001年1月份数据与2月份数据一起在3月18日前报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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