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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价费[2006]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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