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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1]10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6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对会统报表的要求及2001年元月份会统报表上报情况,现将有关新增报表和项目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之和。
(二)《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一栏暂不填列。对银行代征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反映在本表的"提取代扣手续费"栏内。
(三)《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应征查补税金"栏为年度填报。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
1.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栏有数。其"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的"制造业"栏。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所属产业(或行业)兼顾实际征收税种及品目划分统计。
3.就"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其实际征收行业来划分统计,不得与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并统计于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
4.对2001年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在今后划归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后,其对个人征收部分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余部分则按企业或单位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栏。
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其主要税源分别统计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栏,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栏一般不再反映此数。
(二)《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1. 本表第103项"其他行业"指标口径为:除"制造业"(包括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国民经济行业。
2.对免抵调增增值税从2001年元月起不再延用以前做法只反映在103项"其他行业"内,而应按出口生产企业所属行业划分统计在"制造业"、"采掘业"等相关行业的"其他"项目内。
免抵调库分行业统计后,原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随《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一同附送计会科的《免抵调库明细表》由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型填列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和行业填列(表式附后)。
3.调整口径后,本表"其他行业"项目、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下的第三产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两栏之和。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本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栏中,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项目下各行业划分口径,应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有关口径对应一致。
三、此前有关报表填报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已上报的会统报表中如有悻此通知内容的一律在2月份报表的当月数内调整。
附件:季度调库明细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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