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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外[2001]2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
有关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通知》(财金〔2000〕202号),2000年4月以来,日元贷款执行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下降趋势,仅为7.5%,较1999年大幅度降低。日元贷款执行率是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评价贷款接受国实施日元贷款项目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在日本财政年度内(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实际支付额和贷款协议可支付金额之比。
为避免贷款的使用不到位直接影响项目建设,防止对今后继续利用日元贷款产生不利影响,尽快解决日元贷款执行率下降问题,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所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滞后问题,要求项目单位派专人负责,抓紧做好项目可研报告和外资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对已签署贷款协议的项目,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日元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计划和采购内容开展工作,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变更。
三、对已生效项目,项目单位应与采购公司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督促采购公司及时报送标书和评标报告。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对标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应限时审查和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评标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四、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要监督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采购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和上报市财政局;对于采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
请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尽快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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