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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22 | 生效日期:2001-03-22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涉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的收费政策,坚决查处相关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国家有关车辆购置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购车环节征收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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