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铁财[2001]30号 | 发文机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税务局 | |
发文日期:2001-04-02 | 生效日期:2001-04-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路各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本规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三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或者由有关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五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3.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年检。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铁路初级标准,其中每个单位会计师及以上的人员至少应有一名达到铁路中级(二级)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财会岗位设置应当与单位内部管理和财务会计业务需要相适应。
2.各财会岗位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并能够进行考核。
3.各财会岗位之间分工明确,业务往来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能分清责任。
4.不相容岗位分离,如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实物管理人员、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等。
5.对各个岗位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开展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般以3年至5年轮岗一次为宜。岗位轮换的期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不定期对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两次,抽查情况要记录,或在会计账簿余额栏外盖章,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发票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各单位和部门应保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中任职。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在下列情况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
4.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鉴、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一致。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三十二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由制证人员、审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除铁路运输收入部门的专用票据以外,对外开出的其他原始票据,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6.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职工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单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单正本。职工工资、资金等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员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后,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由个人签名或盖章。
8.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的内容应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10.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应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数;汇总人签名或盖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
1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1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四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3.确认凭证内容填写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4.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除有支票存根或银行汇款单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发票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各种借款,必须按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报销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无明细发票时,必须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的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的支付须有合法依据。
购买原材料配件物资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由交料人和收料人等业务人员签名或盖章齐全的收料单。特殊情况不能验收入库时,须有用料车间(班组)负责人、批准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用料单,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5.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有关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或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应将凭证退还原经办的部门或人员,由其或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或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其中,如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或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分为现金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凭证的名称和编号(计算机制证的还必须有会计科目代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或参见凭证的日期和号码);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必须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别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业务三类编号,或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人员多寡、分工情况,选择便于记账、查账、内部稽核、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无论采用何种编号方法,都应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如果一个会计分录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时,手工书写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如某会计事项需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可编 1 2 3
成1-、1-、1-,计算机制证的可以编成1-3-1、1-3-2、1-3-3。
3 3 3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记账凭证金额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合并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如支付B公司料款;生产科王强借支差旅费。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如提现发放工资等。
(4)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如结转本月营业利润。
6.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包括科目编号)。
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填付款凭证,不再填对应的收款凭证。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将现金送存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
7.填写金额栏应对准借贷栏次和科目行次。借贷方金额合计应相等,明细科目与总账科目的金额应相等。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8.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
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的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粘贴单”)的自然张数计算。
9.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完收款手续和现金或支票检点入库,根据付款凭证办完付款手续后,应分别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转账凭证的制证人员或稽核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
“收讫”、“付讫”以及“转讫”戳记中应包含本单位名称。
10.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方式登记总分类账时,汇总记账凭证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所有填写项目。只能采用分类汇总凭证或全部汇总凭证两种形式。汇总时间须固定。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在手工作业的情况下,上述项目填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交稽核人员审核,稽核人员按上述各条规范审核,发现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经确认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制证人员将记账凭证输入计算机后,应由稽核人员对输入的内容审核无误并确认后,方可登账。
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在登记入账前,如果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重新填制。
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收、付款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第四十六条 填制凭证时,若使用双面蓝色复写纸套写一式几份的原始凭证可使用圆珠笔;用于在“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登记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或者改错冲账的凭证可使用红墨水。使用计算机的可用负号“-”表示。除此以外,包括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律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汁或黑色墨水。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角位和分位均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第四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传递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3.会计凭证填制登记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
1.要分别将银行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所附原始单据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其中较大的原始凭证可不粘贴,直接装订),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对超过卷皮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但不得覆盖凭证符号。与卷皮规格大小相同的中型原始凭证应压摞摆放。小型凭证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按时间和顺序号将贴满凭证的原始凭证粘贴单、汇总凭证、其他原始凭证整理成册,加上会计凭证封面,并填齐封面各项内容。
2.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3.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收款或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
4.对于数量多的原始凭证,如计工表、考勤表、收费票据、材料收支小票、产品销售料单等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日期、编号、种类、保管期,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5.各种涉外经济合同、协议、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组成保管单位,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上注明日期、编号、名称、数量、保管期限及其去向,由立卷人签字或盖章。
6.铁路征购土地、拆迁补偿、转证契约等原始凭证,由施工或购地单位单独组卷,归入地亩档案,施工或购地单位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交接收单位永久保存。购地等凭证交接时要填写移交清册和目录,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清册和目录存入双方档案室。
7.工资支付单如形成数量少可与记账凭证装订在一起,形成数量较多应与凭证分开组卷。按月装订后每册要编页号,并在封面上标明立卷部门、案卷内容、年度、月份、经手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8.各级铁路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结算业务原始凭证可不粘贴,直接装订。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一条 各种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和账页。封面应标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项目。扉页应当附启用表,并列明科目索引表,启用表的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或监交人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账页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账户名称、登账日期栏、凭证种类和号码栏、摘要栏、借贷方金额栏、借贷方向栏、结余额栏、总页次和分页次。
年初开账时,应将上年末各科目余额转为本年度各科目的年初数,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记明“上年结转”字样,并在借贷方向栏内注明“借”或“贷”。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多栏式账簿不得将不同级子目登于一页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名称及顺序设置总账、按照二级科目及子目设置明细账,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财务管理需要设置辅助账。各种租借设备、物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外汇(外币)等都应设置辅助账。各种账簿必须有各自统一固定的格式。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年初应更换新账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无形资产等台账(卡片账)、实物数量账可连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登账。
2.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登记入账,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
3.登账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记账: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账簿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6.登记总账时应填写科目全称及科目编号(“对方科目”栏可只填写科目号;涉及一贷多借或一借多贷时“对方科目”栏可只填写一个主要科目号)。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应根据记账凭证随时登记总账;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应定期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应定期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每月终了,应将总账科目余额进行试算平衡,编制试算平衡表。
7.明细账应根据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各种明细账应列明所属总账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全称和编号(“对方科目”栏可只填写科目号;涉及一贷多借或一借多贷时“对方科目”栏可只填写一个主要科目号)。页数、号数应按顺序排列,页次要连号,一张账页上只能设置一个明细账(多栏式账页除外)。
8.辅助账的格式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计、使用。
9.登记完毕后,会计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表示已经记账。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办理完毕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每天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第一页应记明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一页应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当日余额,每月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每日现金结余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银行结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月末余额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五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有外币现金或存款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开设若干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所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七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更正:
1.划线更正法。在结账以前,发现记账凭证未错,纯属记账时文字或数字笔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双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差错,可只更正错误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2.红字更正法。
(1)记账以后,发现记账凭证所列会计科目或金额有错,将金额用红字先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据以用红字登记账簿的“金额”栏,并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但已结账,可按照应记金额和已记金额的差额,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会计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据以用红字登记账簿的“金额”栏,并在“摘要”栏中注明“冲减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多记金额”。
3.补充登记法。结账以后发现记账凭证所列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小于应记金额,可按照应记金额与已记金额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记账,在“摘要”栏中注明“补充登记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少记金额”。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与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有关人员调动办理调动手续前或发生非常事件后,也应及时对账。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辅助账核对,财会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不相符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每年核对一次,并要求对方提供核对相符的书面依据。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在月末、季末、年末对各账户进行结账,结账期不得提前和延后。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或“截至本期累计”,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划双红线。年度终了时,需要结出全年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账户,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余额栏内用“0”表示。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账页中可以不设置“过次页”及“承前页”行次。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
1.会计账簿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分别整理立卷、组成保管单位。账簿内账页排列顺序是:银行、现金日记账分别按自然形成日期;总账、明细账按会计科目。
2.订本式账簿以一本为一个保管单位,活页式账簿在整理时去掉空白页、按科目顺序整理成册,对账目较多的科目,应按科目分开装订组卷。装订后账簿要加装封面、封底和扉页,并填齐扉页和封面的各项内容。
3.计算机生成的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等都应单独组卷并加装封面和扉页,封面应标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扉页应列明科目索引表及账簿启用表。
4.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种账簿不得跨年度使用,账簿装订后应依次在每页非装订线一侧上角编页号,空白账页不编号。每册账簿单独编一个流水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打印,也可用碳素或蓝黑钢笔编写。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
1.各单位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债权债务等科目明细表要按明细科目实际发生日期和实际内容进行填列,有动态的账户按最后一笔业务发生的日期填列,科目明细表不能合并填列。
2.会计报表汇总单位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的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不得隐瞒。汇总时对于在假设集中核算情况下存在的项目,如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运输支出等应该相加;对于由于实行分级核算产生的内部缴拨资金、结算收支,如上下级往来、完成工作清算等应该对冲。
3.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不得为了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写齐全。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4.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被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
合并会计报表应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下列项目抵消:投资与资本,投资权益与应付股利,相互持有对方的债券(包括利息),相互持有对方的票据、账款、股利等应收款项,相互间货物购销产生的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5.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工整,做到账表相符。
2.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规定。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3.更正错误时要用双红线,并在其右下方加盖有修正权的更正人的名章,在注销错误上端填写正确内容。错误较多或较严重的报表必须限期重新编制。
4.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应真实、准确并和会计报表相一致,说明清楚,文字简练。
5.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
1.各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期限的规定,及时将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向投资者以及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报送。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具封面和报表目录,并依次编定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5.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及时更正接受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已经接受的财务会计报告。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整理。
1.财务会计报告按本单位、隶属单位和月、季、年度分别整理,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说明与分析应与报表一并组卷装订。
2.本单位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较薄的,可以分别合并组卷装订。下属不同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可合并组卷装订成册。
3.合并组卷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案卷标题中注明月、季及合并组卷的单位名称(可用规范的简称)。
4.凡归档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文字说明,均应存原始件,不得使用圆珠笔及蓝色双面复写纸,压感纸或复印件。
5.各类会计报表,应编写页码,其方法与账簿相同。
第七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管理或者协助本单位的档案部门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份快报,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5.各单位除了收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收集所属单位的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但保管期限应有所不同。
6.保管期限为3年及以下的会计档案,不向档案部门移交,由各级会计机构自行保管、销毁。
第七十条 会计软件一经鉴定并正式投入运行,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以及软件交接签认单视同会计档案。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整理立卷的工作程序是:
1.将每个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收集齐全。
2.按照会计档案资料的不同形式和相互关系,组合成案卷。
3.装订案卷:装订会计资料要注意质量,毛边齐订,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倒置、不压字,便于翻阅。
4.拟写案卷标题,应与案卷内容一致,并根据卷内内容填写目录。
5.填写案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季度、月份、档案种类,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等,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会计报表的封面除注明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明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6.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和积极利用。
1.必须专人管理,专门箱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便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磁介质档案应建立保管设施,并健全管理制度。
2.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机构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般要求在每年六月底前交接完毕。各种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见《铁路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作任何记录、符号或标记,更不准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4.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经确认无误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具体事项终止时再行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销毁清册的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因业务移交给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5.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推进和完善会计电算化工作。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铁道部统一推广的会计软件。
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订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
第七十六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了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2.软件必须是经过铁道部、铁路局级鉴定或评审的软件成果,实地运行(人机并行)在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接受铁道部财务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各项基础工作和管理工作要达到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4.要有50%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水平达到铁路初级以上。
5.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作业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代替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账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
第七十八条 每张会计凭证输入计算机后应当进行审核,确认输入正确后方可输入下一张凭证。计算机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中未用的金额栏不用划“/”填充。
第七十九条 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分类账。
2.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发生业务多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3.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4.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日记账可以不采用订本式,但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当天必须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
2.月末打印全月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除日记账以外的其他会计账簿按季打印。
第八十一条 结账后对计算机内数据记录不得直接修改,只能运用补充登记的错账更正方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第八十二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三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位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铁路会计电算化初级水平。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位要求达到铁路会计电算化初级水平。
4.电算维护与审查: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此岗位要求达到铁路会计电算化中级水平。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系统提供的专门功能,严格按照计算机使用权限进行作业,对自己的操作密码、口令应严格保密。会计人员只能对其指定的可写数据文件进行写操作,对只能读的共享文件无权修改。会计人员变更业务内容时应及时对其掌握的系统规定的密码、口令进行调整。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或更换系统管理员时,口令必须全部更换。每季度至少应将会计数据备份一次。
第八十五条 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第八十三条对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并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软件开发的,还可设立软件开发岗位。
第八十六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应建立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八十八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电算化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
2.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3.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毁损。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
第九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2.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3.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4.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权限;会计机构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其基本方式主要有:对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控制;对本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进行控制;对单位的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单位的实物安全进行控制。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含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一百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规划和监督制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铁道部和各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各单位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告的需要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3.对超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第一百零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部财务司备案。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会计执行本规范,部财务司将根据其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铁路工会系统会计执行本规范,由铁路总工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财务司《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1997〕52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范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表:铁路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铁道部
2001年4月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