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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农综办[2006]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2006-06-2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逐年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我省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对水、土、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农业、水利、林业、科技措施的综合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的治理力度,防治水土流失。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项目类型及规模
  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控制性工程、老项目区改造项目,下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按流域、灌区或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对于确能重点解决旱、涝、洪等制约因素,既区别于田间小型水利工程,又区别于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灌区改造、易洪易涝区域的排涝闸站新建、改造等,可按其受益面积申报控制性工程。1999年(含)以前的老项目区,因排灌设施不配套、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或者已进行过土地整理,但不能适应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需要的可以重新申报。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单个项目治理面积5000亩左右,包括流域内应治理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其中耕地治理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园地为实施水利、农业、林业等实体工程措施的面积,林地为退耕还林的面积。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主要通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申报按《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发字〔2005〕18号)文执行。

  三、项目选择要求
  (一)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坚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项目申报前,应进行政策公示,认真听取乡镇及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同意立项开发的意见书。

  (三)市、县(市、区)农发办应会同农、林、水、国土、科技等部门积极主动地帮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拟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农民筹资投劳数额等测算工作,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纳入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型灌区规划(2001-2020年)的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仅限于国家立项县。

  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为此,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并会同当地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科技等部门,做好择优选项和开发治理方案论证工作。

  四、项目建设标准与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执行。凡在项目区有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应统一规划、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将项目区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以适应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二)补助标准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对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600元,其他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500元;为加强我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根据治理面积和主要单项工程建设内容统筹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对于1997-1999年的老项目区改造,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建设原则,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控制在300元以内;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配套政策确定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2.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耕地治理执行中低产田改造补助标准,园地改造每亩补助300元,新建防洪堤每米补助2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补助100元,新建堰坝每米补助2500元,修建堰坝每米补助1000元,内陆地区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100万立方米及以下)按新增加水量每方补助5元,修建山塘(1万立方米及以下)或除险加固小Ⅱ型水库,按新增水量每方补助3元。海岛地区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及其以下水库,按新增加水量每方补助10元,修建山塘或除险加固小Ⅱ型及其以下水库,按新增水量每方补助5元。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24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建设内容和配套政策确定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文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乡、镇政府或专业合作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市、县(市、区)农发办提出申请。

  2.市、县(市、区)农发办针对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实地考察、审查、择优选好项目。并报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农发办。

  (二)申报材料

  1.从2007年开始,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都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市、区)农发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省农发办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浙农综办〔2006〕50号)进行编制。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进行编制。小流域治理项目中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1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应单独对水库建设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及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新建(续建、扩建、修建)应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并均需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专家评审意见。新建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编制。

  4.工程布置图应反映工程现状及拟建的工程布局,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图例来规范绘制。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扎实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2006年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农发办,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项目装订成册。材料可挂号邮寄至省农发办,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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