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银发[2006]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2006-02-17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度放宽贷款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除《通知》规定的对象外,还包括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以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对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人员人均2-5万元标准。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南银发[2004]79号、苏财社[2004] 97号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贴息办法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明确微利项目范围
  江苏省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六、确定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
  我省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按《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确定,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具体要求为“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信用社区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制定。

  七、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
  对于社区(街道)和经办银行,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当年实际回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社区(街道)办公经费和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地方制定。

  八、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
  在继续对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4〕79号)规定的对象免除反担保手续的同时,对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对县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应免除反担保手续,直接办理小额贷款手续。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其反担保手续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统一办理。

  九、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经办银行
  人民银行各市支行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至少1家商业银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并向社会公布。经办银行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和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公示到社区,在所有劳动保障、银行办事窗口公示上墙,发放到用人单位,主动告知下岗失业人员。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定期会办制度,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调研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十二、除上述内容外,南银发[2003]100号、南银发[2004]79号、苏财社[2004] 97号、苏财社[2005] 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