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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号、锡劳社险[2006]3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2005-10-01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 干[2005]85 号、苏 财社 [2005]201 号、苏劳社 险[2005]15 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 干[2005]86 号、苏 财社 [2005]202 号、苏劳社 险[2005]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

  二、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年满 65 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三、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

  四、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从受理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600 元、700元。

  五、每位离退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或自雇费,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六、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做好配合。

  八、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活物价水平不定期统一调整,各地不再自行调整。

  九、本通知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 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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