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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章丘市新农村建设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拨付使用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办发[200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程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章丘市新农村建设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拨付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一日
章丘市新农村建设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拨付
使 用 办 法
(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为筹集、调度、监督、管理、使用好新农村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率,杜绝半拉子工程、村级债务增加、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有力支持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好事办好,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扶持对象及扶持项目的确定
1、根据市委市政府各年度的总体安排,按照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平衡、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确定每年度的重点实施村(居),列为市级财政扶持对象,对其本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2、各实施村(居)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研究拟实施的工程项目,经乡镇(街道)建设新农村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在进一步核定确认的基础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批准通知书,确定建设项目。
二、扶持资金筹集和管理
1、各实施村(居)确定建设工程项目之后,由市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金融机构为各村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财政专户(一村一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2、根据工程项目概算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村级承担资金比例,各实施村(居)要首先将村级自筹资金先期存入本村(居)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最多分两期存入;之后,市财政局按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比例,将市级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各村(居)新农村建设财政专户,确保建设资金筹集到位。
3、各村(居)新农村建设财政专户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和支付,各乡镇(街道)、村(居)和各职能部门无权支配和使用。
三、扶持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程序
1、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牵头组织各村(居)和承建单位实施,各职能部门搞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在排定建设顺序和工程内容之后,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共同组织招投标,确定各项工程的实际价款。在此基础上,对各实施村(居)上缴的资金多退少补。
2、根据项目分类,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各类监理人员,对每项工程按工序及时检查验收;各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要加强调度、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农村建设全过程负有调度、监督、核查、验收的职能。3、按照各单项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根据合同规定,资金拨付依照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专职监理签字认可,乡镇(街道)、村(居)审定,相关职能部门和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拨款建议书,市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拨款的程序进行。
4、美化、绿化、垃圾收集设施等财政全额负担的项目,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范围内,由实施村(居)提出具体的种类和数量,由市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职能部门和市政府采购办共同组织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根据确定的补助范围、有关程序和工程形象进度,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
5、对产业支撑项目的扶持,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从财政扶持资金中列专项资金,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提报具体项目和建设内容,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同的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局拨付。
未按以上程序施工的项目,市财政不予扶持。
章丘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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