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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发[2001]1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2001-02-23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各级农发办的采购行为,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货物及土建工程的采购行为。
  2、各地从2001年开始,对土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采购;货物采购可选择部分县、区进行招标采购试点,逐步在全市推开;有条 件的地方,可由市农发办组织集中进行招标采购。
  3、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乡镇自营工程的管理,并逐年缩小自营工程比例。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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