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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办发[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章丘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章丘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章丘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章丘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融资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政府组织增信推动章丘市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建立“政府入口、开行孵化、市场出口”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推动借款平台的孵化,完善借款平台的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
第五条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平台接受章丘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章丘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章丘市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指导市政府投融资改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市政府投融资资金平衡计划,确定银行贷款的投向和融资方案,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章丘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章丘市财政局,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章丘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是我市与开发银行进行政策性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市政府投融资政策的调研工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我市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
(二)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融资平衡计划,管理政府项目的投融资业务;为政府确定的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任务的单位,统一对外融资、归还借款;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运行;
(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利用政府信用取得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统借统还;负责归集不同渠道的还款来源,建立稳定的还款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政府信誉。
(四)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十条运营公司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发展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章丘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
(五)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八)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运营公司对申请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运营公司将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报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并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山东省分行向运营公司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运营公司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据此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开行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填写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运营公司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运营公司按开行规定开立“贷转存”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在开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运营公司和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发银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运营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汇总各项目单位的提款计划,统一向开发银行提款,集中管理、调剂使用贷款资金。运营公司对项目进度和相关资金支付凭据进行审核,将符合支付条件的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开行和运营公司要求,提供项目用款资料,保证专款专用。开行和运营公司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政策性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与开发银行利息的差额用于弥补在途利息和因借款产生的税费,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运营公司要在开行山东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存入偿债资金,保证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条运营公司要按季提前向领导小组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一条开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运营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运营公司根据开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运营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由运营公司统一偿还给开行。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偿还贷款本息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还款资金全部为章丘市财政补贴还款资金,章丘市人民政府承诺将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开发和转让收益、经营城市收益、国有股权出让收益、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城建收入资金)对借款人予以补贴,作为本次贷款的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运营公司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开行,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项目单位,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运营公司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运营公司协商开行同意后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运营公司提前收回的资金,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按照借贷关系按季向运营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运营公司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山东省分行。
第三十一条贷款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送运营公司,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和开行。
第三十二条章丘市财政局、章丘市发展计划局、章丘市审计局、章丘市监察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运营公司和项目单位进行监督,运营公司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营公司和项目单位政策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运营公司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策性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开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资金使用、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总投资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运营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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