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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农村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发[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农村自来水工程,利用3年时间实现农村通自来水的总体目标。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范围
依据省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本次实施的范围确定为全市饮水不安全的村庄和未通自来水的村庄,共涉及649个村57.6万人。
二、实施的原则
工程建设以水源保证为前提,以政策规定为标准,以水源、水质为依据,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优先、节约资源、因地制宜、预留接口的原则,实施规模化供水。
三、实施的步骤
根据《章丘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报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整个工程共分三步完成。
第一步,今年上半年完成北部沿清、沿黄地区水质严重污染的黄河(堰外)、高官寨、水寨、白云湖、辛寨5个乡镇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任务;同时,编制完成中部平原区10个乡镇(街道)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实施方案。有关镇村做好宣传发动等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步,今年下半年到2007年上半年完成中部平原区包括刁镇、绣惠、龙山、枣园、圣井、宁家埠、明水、双山、普集、相公10个乡镇(街道)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步,到2008年底全部完成剩余乡镇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任务,使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
四、实施的有关政策
1、多方筹措资金。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建设资金实行市(含市以上)、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的办法予以解决。市以上投入主要用于村外主体工程建设(管道及水源工程)。镇村负责主管路的开挖、回填及迁占。入户工程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农民自行建设,村民负担仅限于入户工程部分。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工程部分,不准上调和转移。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不准层层加码,不准借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名义,搞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
2、严格资金管理。济南市以上补助资金及我市财政配套资金按1:1进行配套。由财政部门设立专账统一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一律由政府采购,直接供应工程物资,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到乡镇(街道)。
3、确保工程质量。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将从乡镇(街道)财力中扣还市财政工程投入资金。
4、强化工程建后管理。由水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成立供水公司,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水价,计收水费。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和供水管理责任制,成立用水协会,制定管理措施,强化管理责任。坚持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五、实施的组织领导
市成立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具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及其它日常事务协调。有关乡镇(街道)相应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工程的组织实施,确保农村自来水工程顺利进行。
附:1、章丘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章丘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实施程序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1:
章丘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毕筱奇(市长)
副组长:刘茂津(副市长)
成 员:赵立元(市政府秘书长)
王福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崔殿洪(市财政局局长)
李家武(市水务局局长)
李登泉(市监察局局长)
耿桂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袁致峰(市环保局局长)
孟庆杰(市卫生局局长)
王恩荣(市审计局局长)
卢明营(市交通局局长)
张洪利(市供电公司经理)
万宪钢(市农行行长)
任永新(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李家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2:
章丘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实施程序
为确保我市农村自来水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程序: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基本材料并编制初步方案上报市水务局。
二、市水务局对初步方案进行实地勘察、审核、修订和完善后,委托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待施工图设计报济南市水利局审批后,市水务局与财政局共同确定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工程任务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五、市财政局会同水务局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并负责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合同一式六份,市水务局、财政局、中标单位各二份。工程实行报账制,由市财政局按合同及验收证书向施工、供货等单位拨付资金。
六、水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并组织财政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市水务局、财政局、施工单位各一份,财政局凭验收材料与中标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章丘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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