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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购[2001]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2001-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是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式附后)组成。各主管部门应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随同年度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为本级政府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批复至各部门、单位。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采购预算资金或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关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在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确定各种采购项目的执行形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确定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指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为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集中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清单(表式附后),将采购项目的数量、型号、规格及资金构成逐栏填列齐全。
主管部门应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将汇总的政府采购清单(附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来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后,委托集中采购机关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同时抄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在同一年度内,各部门、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关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在组织实施采购计划前,与使用单位就采购项目的具体标准、规格型号及其他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安排采购预算资金时,采购项目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项目的平均市场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将季度政府采购清单报出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该项目采购前40天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正式书面调整报告,详细报告调整的理由,经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政府采购清单一经报出,不得调整。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凡确定为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统一核算管理。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资金不再拨给部门或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专户;属于单位其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每次下达采购委托书前5日将其他资金拨入专户。在每次采购合同签订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条 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凡确定为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拨款方式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批复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财政部门应按其实际采购额的5%-10%扣减当年专项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所购物品属于专控商品的,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定期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编制2002年综合财政预算时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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