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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2001年政府采购目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购[2001]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14 | 生效日期:2001-02-14 |
一、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1、公共设施的土地购置;2、已建成商品房购置(包括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3、通用设备(1)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其集成;(2)空调机;(3)复印机;(4)传真机;(5)打印机;(6)摄(录)像机;(7)高档照相机及附件;(8)家具;(9)药品;4、交通工具(公务用机动车辆)(1)汽车;(2)摩托车;5、专用设备(1)通讯设备;(2)音响设备;(3)大、中型医疗设备;(4)大、中型教学设备;(5)大、中型科研设备;(6)大、中型发电设备;(7)电梯;(8)
锅炉;(9)制装;6、图书购置7、门槛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1、新建、扩建、修建、拆除、修缮、翻新办公楼(寓所),宿舍用房和其他公共事业设施;2、市政工程建设(包括自来水、煤气、电路改造增容等);3、环保、绿化建设;4、水利、防洪工程;5、交通运输工程;6、电力、电信工程;7、大宗房屋装饰装璜工程;8、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三)服务类1、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2、汽车保险等;3、大型会议、培训;4、其他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
二、说明
(一)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属于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实行集中采购。
(二)政府采购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0551-51002 60.
(三)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
(四)《安徽日报》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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