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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政法[2001]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2001-02-22
 

各市、县财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 线”管理有关规定,更好地管好用好公安交通管理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省级公检法、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 线”财务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364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现就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 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行政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皖政办[1999]64号),认真做好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统一安排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专项经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收的属于省级的财政性资金,收取后按规定直接缴入省交警总队在省财政厅开设的收入过渡户,由省交警总队根据资金管理方式,分别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和国库。属市、县级的收入,必须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省级和市、县级收入应分别开设帐户,分别核算,不得混库管理。各级财政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属于省级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
1、车辆管理规费(皖价行费字[1996]428号),包括:机动车号牌费、证照费、检验费、驾驶员年审费、手续费、喷漆放大字号费、检测线收费、非机动车收费等。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2、驾驶员考试费(皖价行费字[1996]321号),包括:法规考试费、场地驾驶考试费、道路驾驶考试费、增驾考试费等。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3、道路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皖价行费字[1999]68号),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费、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安全教育学校课时费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收入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规自立收费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建立收费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发放、领用、保管和核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的规章 制度,严禁使用自印、自购票据。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资金,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资金缴存进度,按月核拨给省交警总队,由省交警总队按预算拨给各支队;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和资金缴存进度,按月拨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综合财政预算的支出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和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做到专项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将公安交通管理资金挪做他用。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必须统一集中在财务部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规章 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收缴规定不能按规定及时解缴,以及坐支、挪用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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