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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地税发[2006]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财税〔2006〕1号第一条第1、2款规定执行。

  二、非货币性资产仅包括财税〔2006〕1号文中列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公司法规定时限内分批到位注册资本的新设登记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计算依据应以该新设登记企业《章程》中列明的出资比例为准。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发生注册资金增减变化的,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发生注册资金增减变化的,也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和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都必须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各地国、地税机关应按照验资报告中的企业注册资金组成情况来进行新办企业认定和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五、新设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来确定,即总公司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总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总公司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总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发文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6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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