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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暂停省道210线马飞路宝兴县境21公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5-23
 

雅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马(马尔康)飞(飞仙关)公路飞仙关至宝兴段公路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保留收费权的请示》(雅市交监审[200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省道210线马飞路灵关至宝兴21公里,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4]318号文批准收费,从1994年7月15日起开始收费,期限待第三期工程竣工、全线通车后核定。
  目前,鉴于你市正在对省道210线芦山县城至宝兴段45公里,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经研究,同意你市暂停灵关至宝兴21公里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改造期间,你市应严格按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程概算和技术标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待芦山县城至宝兴段45公里交工验收后,由你们根据工程决算、贷款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收费标准、站点设置等方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统一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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