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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邻遂路丰禾至兴仁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3 | 生效日期:2002-05-23 |
广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将省道邻遂路丰禾至兴仁、石永段30公里等外级泥结碎石路改建为山重二级砼公路作为邻丰段31.5公里收费公路延伸段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市交[2002]字第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304线邻遂路禾至兴仁段是邻水至丰禾段公路的延伸段。邻水至丰禾段公路31.5公里二级公路已经川交公路[2000]157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道304线邻遂路丰禾至兴仁段、柳塘至石永段30公里公路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245号文批复工程立项,按二级公路,水泥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川交工[2002]61号批复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500万元,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150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3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项目全线建成后,主线上不新增收费站,重新调整邻水至兴仁的收费站。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总投资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程概算内,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标准和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收费站调整位置、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局、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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