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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直属分局部分户管的移接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税稽[2001]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决定对市局直属分局部分户管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中涉及到的税务登记、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变更、户管资料、户管划调处理原则等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各移交分局应在 2月底前,将所有移出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从电脑中拷出并打印成清单(见附件1),以软盘、文件清单的形式转交给指定的接收分局。
2、移交分局应在3月 5日前,向移出企业发出户管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由各分局自行印制),告知新的征管分局;企业在接到户管调整通知书后,应在3月 10日前凭调整通知书并携带老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新的征管分局办理变更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老的税务登记证原件交给接收分局。
3、接收分局在收到移交分局的税务登记信息后,应即拷入电脑,并负责打印移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注: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在3月15日前,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给移入企业。
二、发票清理方面
1、各移交分局在办理户管转移前,应认真做好移出企业的发票清理工作,在2月底前,应限量供应移出企业的各种发票,并停止对移出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
2、移交分局应在2月底前,向移出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格式自定,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给接收分局),明确凡在移交分局领购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均使用到3月底止。其中,移出企业使用的冠名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个别单位若因库存原因还须继续使用老发票的,由企业向接收分局提出申请,经接收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对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移交分局在当场为移出企业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的同时,通知移出企业停止开具在移交分局领购的纸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3、移交分局应在2月底前,制作好发票移接交清单(清单格式自定),清单中应包括移出企业名称、发票核定的品种、数量、未销号的各类发票的版本、字轨号、发票起讫号等情况;移交分局应通知本分局的发票供应点,所有移出企业的发票限量供应到 2月底为止,并做好对各类移出企业停止供应各类发票的手续;各移交分局还应在3月底前,做好未销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汇总表,并报市局稽管处。
4、3月1日后,移入企业一律凭老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接收分局申领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5、接收分局负责对移入企业的发票进行清理销毁。接收分局在得到移出分局的移出企业发票信息(包括发票移接交清单等记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移入企业未销号的发票进行清理销毁,销毁完毕后,在发票移接交清单上盖章,并与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份)一并退回原移交分局。移交分局依据接收分局盖章后的发票移接交清单及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做好电脑销号记录,并将销号记录回执反馈接收分局。
6、接收分局应本着“先清理后供应”的原则对移入企业核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开始供应各类发票。若碰到移出企业要求移交分局办理发票清理销毁的,各移交分局应按规定做好各类发票的清理销毁手续。
三、防伪税控系统变更方面
根据此次户管调整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原则,市局经与上海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03”)商定,决定由“803”、移交分局、接收分局、移出企业等四方,互相协作,密切配合,采用对移出企业原有的“金税卡”和IC卡采取技术处理变更后,仍留给移出企业继续使用的办法。具体可按以下工作要求及原则进行操作:
1、互相协作、明确分工,落实工作内容 。按市局总的户管移接交时间进度(从3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由移交分局负责牵头,并与接收分局协商一致后,统一安排时间和场地,书面通知“803”、接收分局和防伪税控使用单位携带规定的设备和资料(见附件3),按规定时间集中到移交分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公。移交分局、接收分局和“803”等应落实专用设备和专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当场为移出企业办好防伪税控系统变更手续(各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以确保户管调整期间移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票不中断,维持防伪税控系统的继续正常运行。
2、时间要求。具体办理移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变更手续日程,可由移交和接收分局之间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局。各移交分局、接收分局和“803”等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的拷贝及备份工作,保证做到数据不灭失,务必在3月25日前,将以上移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变更手续(调换“金税卡”和IC卡)工作办理完毕。市局届时将组织力量进行现场督办。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移出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老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仍应到移出分局办理认证后,方能抵扣;其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到接收分局通过认证后,方能抵扣。
四、移交户管资料及其应包括的内容方面
1、移交分局在办理户管转移前,应整理好移出企业的户管资料,随后填写“上海市税务局--分局税收户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移交分局,两份交接收分局,连同户管资料在 2月底前交接收分局,由专人对口验收。该清单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2、移交分局向接收分局移交的税务登记清册及软盘的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上的所有列明内容,软盘应包含税务登记的所有信息资料内容。
3、移交分局应负责向接收分局提供企业的名称、发票供应种类、版本等,以及是否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清册。
4、移交户管资料内容应包括: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代码复印件、上级批文以及其他供税务登记用的文件、资料,税务登记表,减免税批文及通知单,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各种清算报表、各种税收交纳(退回)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汇总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等资料。
5、以上应移交的户管资料内容,其时间跨度为从1998年至2001年税款征收截止时间。
6、移接交户管资料的具体日程由移交和接收分局之间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局。
以上资料均由移交分局按规定时间向接收分局提供。
五、关于划分外税分局移出企业的归口所属分局原则
1、移出的“中中外”企业,按注册资本金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优先确定的原则。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移出的“中中外”企业所属行业与控股方行业相一致的,则划入对应行业的归口分局;(2)移出的“中中外”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性质的,应划入与控股方所属行业相一致的归口分局;(3)移出的“中中外”企业属于第二产业的,原则上应划入与第二产业行业相对应的归口分局。
2、独资企业按以下原则进行划调:(1)移出企业按行业归类划入相对应行业的归口分局;(2)移出企业分不清行业的,按产品归属用途划入相对应的归口分局;(3)移出企业有主营与兼营内容的,按主营行业划入相对应行业的归口分局。
六、关于非正常户和特殊情况户的划调处理
1、对应移出企业中如属暂挂户或死户等非正常户的,暂不移交,待清理后,若该企业还存在的,届时再移交;
2、对应移出企业中有执行强制措施(如扣留物资等)的,且尚未处理结束的,暂不移交。但要抓紧处理,结案后,再办理移交。
七、其他
此次户管移接交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望各单位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特别是要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各单位在户管移接交工作结束后,应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税务局(分局)税收户管资料移接交清单(略)
2、户管调整通知书(略)
3、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略)
4、防伪税控使用单位变更情况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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