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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文化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3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2001-05-01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局:
  根据市政府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文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演出(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每证10元;
  2、演员个人,每证10元;
  3、文化经营许可证,每证10元。
  收费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级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1年 5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重庆市文化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文化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62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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