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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1]3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9 | 生效日期:2001-06-01 |
重庆市档案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案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102号),现就重庆市档案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档案收费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1. 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
(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费0.15-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05-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10-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费0.05-0.10元。
2、复制费
八开每页1.00元,十六开每页0.50元。
3、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每份收费2.00元;
(2)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以下标准收费:
a. 房产十平方米及以下,地产一亩及以下,财产一千元及以下,按10元收取;
b. 房产十平方米以上至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地产一亩以上至五亩以下(含五亩),财产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按50元收取;
c. 房产二十平方米以上至一百平方米以下(含一百平方米),地产五亩以上至十亩以下(含十亩),财产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按100元收取;
d. 房产一百平方米以上,地产十亩以上,财产一万元以上,按400元收取。
4、咨询服务费
档案馆利用馆存档案,按委托人要求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翔实可靠的材料,每人次每工作日收取咨询服务费20元。
二、我市各级档案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档案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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