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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农机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综[200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2001-05-10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农机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农机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农机管理系统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其中:行政
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各1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一、行政性收费
农机监理费(含 在重庆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
“九二”式拖拉机 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耕整
牌证费)  机、水耕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纳入预算
  各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员。

  二、事业性收费
农机产品测试检接受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检测、调修  纳入财政专户
验费 服务的农机用户。

  三、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按照管理模式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及具体的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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