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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综[200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0 | 生效日期:2001-05-10 |
市人防办:
根据市政府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人防部门共有事业性收费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征收范围管理模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新建、扩建、改建
结合民用建筑 各类民用建筑,按规定应结合民用建
修建防空地下 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确因地质、地 纳入财政专户
室易地建设费 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或修
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平时使用人防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
工程使用费并与人防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纳入财政专户
书的单位和个人
拆除、损毁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因城建拆除、损毁
防工程赔偿费 人防工程及地面附属设施而无法补建 纳入财政专户
或补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
制定。
三、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及票据使用
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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