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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1]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项目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0]89号)批准设立。现就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律师注册审验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项目编码0111400)标准为:
  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按上年业务量大小分以下3个档次:
  年业务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所每月3000元;
  年业务量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每所每月1600元;
  年业务量50万元以下的每所每月800元。

  二、核定律师注册审验费(统一编码0111500)的标准为:专职律师注册审验每人每月40元,兼职律师注册审验每人每月20元。

  三、上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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