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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4-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函》(浙教计[2001]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学生每人次30元,教师及其他人员每人次65元。报名、等级证书、复测等不另收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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