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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地税函[2001]第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1]6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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