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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12 | 生效日期:2001-03-12 |
各市州财政局、省国债服务部、省国信证券长沙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各地对没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撤销工作;有债权债务的机构必须抓紧清理,力争在年底机构撤销前解决,保证机构撤销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从今年开始,我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不再办理无记名国债的兑付工作。但对券面仍在机构保管库中代保管,尚未办理兑付手续的无记名国债,必须抓紧催兑,在8月底,各地应编制收尾报告表和券面汇总表上报我厅,省厅根据各地兑付情况统一下拨资金。
三、凭证式国债、特种国债和特种定向国债的兑付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各地要对历年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国债的有关帐务进行一次清理,分别编制“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国债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发行数要与上划省厅金额一致;累计兑付数要与各年省厅下发的财政部门兑付决算数一致(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兑付数填列)。两张表应于2001年4月底前上报我厅。
四、各地必须加强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以前年度的国债兑付账务进行认真核对,积极组织催兑和债务清欠工作,确保国债兑付资金安全。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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