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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企[2001]第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级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第9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度起,国家物资、副食品储备企业及粮食购销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已纳入了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但有关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仍要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与企业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有差异的,企业应在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年份调整有关帐目。

  二、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和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重点关注事项改按本规定执行。

  三、凡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与更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开展业务,确保审计质量。凡在审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故意拒绝企业委托审计的,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不准其再承办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并可交由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取消其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

  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通知》(冀财[2000]186号)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冀财工[1998]8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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