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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1]19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1-03-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予以办理退税的请示》(沪国税退[2000]1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第四条的规定,准予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列举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虽然是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计外资确字[2000]13号),属于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因此,可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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