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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债[200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16 | 生效日期:2001-03-16 |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司字[1996]16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广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制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司字[1996]167号)(以下称《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广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称“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各自治区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以下称“自治区项目办”)、项目地、市财政局及项目办和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与分工,规范项目采购程序及项目货物(物资、设备)的发放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货物、工程、咨询及培训服务的采购和管理。
在采购过程中,如涉及到其他部门审批时,仍需按正常的国内程序报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广西利用世行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是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指定的项目授权提款签字人。在广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自治区项目办报送的项目采购年度计划。
二、参与并监督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索赔谈判等招标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工作;参与并监督对采购物资、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的验收工作。
三、审批自治区项目办报送的项目采购货物分配计划;在自治区项目办的协助下,及时将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债务落实到相应的单位。
第五条 自治区项目办负责广西世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在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采购年度计划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参与、监督、协调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索赔谈判等招标采购、管理全过程工作;参与并监督对采购物资、工程、咨询和培训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货物(或咨询和培训服务)的分配方案和执行结果。
四、组织实施涉及不同地、市的项目打捆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地、市项目办负责所在地子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主单位负责其子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项目地、市财政局及项目办公室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可参照上述有关条 款执行。
第三章 招标代理的管理
第七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和委托工作,由自治区项目办按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 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及代理合同的谈判应有财政部门参加。评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由自治区项目办将评选结果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业主单位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八条 对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地、市项目办如自行组织,则须说明理由,并报请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地、市项目办应按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 规定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地、市项目办应在有关单位的协助下,根据项目的《评估报告》编制年度货物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工程招标年度计划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盖章 后,于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向自治区项目办报送下一年度的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
第十条 自治区项目办根据地、市项目办报送的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编制出项目的年度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按上述程序编报审批的货物采购以及招标工程的报帐,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年度计划经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招标采购,如确需更改的,应经自治区项目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并由自治区项目办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此更改的提出不能晚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天。
第五章 招标和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按《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 第(一)款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的招标文件的审核、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均按《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的有关条 款执行。
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公告应刊登在《中国日报》上,必要时,同时刊登在《联合国发展论坛》、《中国招标》上;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公告应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必要时,同时刊登在《中国招标》上。招标采购公告刊登的时间、内容报区项目办审定。
第十四条 对每一次招标,地、市项目办应制订出招标方案并报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刊登时间、标前会安排(如有的话)、评标和授标方法、评标小组人员名单、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 评标报告(包括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项目办审定后,由自治区项目办报送世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世行审查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原则上由地、市项目办或招标代理解释。
第十七条 对已经世行审批同意的招标文件的修改,地、市项目办须提交正式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项目办审查同意后方能报送世行。
第十八条 由自治区项目办组织实施的招标,涉及审查的,参照以上条 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不按本规定签订的合同,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竞争性招标以外的采购,凡是合同金额为五万美元及五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在签字前均须报自治区项目办,经自治区项目办提出意见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在得到自治区财政厅的认可后,自治区项目办方可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金额超过世行规定限额的合同,由自治区项目办统一按有关规定报送世行审批。在得到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后,自治区项目办应及时将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原文转给自治区财政厅和地、市项目办。
第二十二条 货物、工程合同中有中方人员出国考察、培训、访问、监造的,其出国计划(人员、路线)及合同均须报自治区项目办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能执行,否则不予报帐支付。
第七章 货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购的货物,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对货物进行接收、检验、保管和分发等工作。因业主单位未能及时接运项目货物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相应的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制定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接货时,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货物,并做好、保存好验收记录。在每批货物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将接货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项目办备案。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的验收,应有商检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经专业技术人员或商检部门检验,如发现供货品种不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告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业主单位对项目购置的货物应按规定进行核算,要制定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货物的购进、调出、调入,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手续,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用世行贷款购买的货物必须专门用于世行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卖,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理的,要报自治区项目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转让(或变卖)所得收入,除补偿货物原值外,所余净额交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原项目的“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将索赔收入补偿原损失后的净额部分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地、市财政局及项目办公室可参照上述有关条 款制定本级项目的货物管理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工程管理一、施工监理。
(一)业主单位要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监理公司对中标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被聘请的专职的、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除应对中标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外,还应对业主单位上报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负责。
(二)地、市项目办应将每一工程的施工监理情况(包括承担任务的监理单位、人员投入、分工、职责等)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三)同级(或上级)项目办、财政部门有权对业主单位的工作以及中标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
二、工程验收。
(一)招标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的阶段验收)按国内现行工程验收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应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项目办人员参加。
(二)不按上述要求进行监理和验收,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验收小组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的报帐,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自营工程的管理及验收参照招标工程的管理和验收办法。
第九章 咨询和培训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服务:
一、聘请国外(国内)咨询专家(以下称“咨询专家”)的工作由自治区项目办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项目办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组织地、市项目办编制“项目咨询专家聘请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需要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由自治区项目办负责报批。
三、聘请咨询专家的合同由自治区项目办与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提供咨询的公司签署,合同副本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项目办应对咨询专家的工作质量提出“初期评价意见”、“中期评价意见”、和“后期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而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帐,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出国考察、学习、培训:
一、招标货物、工程合同中的出国考察、学习、培训按本实施程序第二十二条 执行;上述合同中的国内考察、学习、培训由地、市项目单位按合同条 款执行。
二、其它类型的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工作由自治区项目办组织实施。自治区项目办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组织地、市项目办编制“项目国外(内)
考察、学习、培训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过程的纪律与处罚按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八条 及第九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由地、市项目办、业主单位提交、回复及由招标公司转交、回复给世行的文件、合同、资料、信函、传真等都应同时报送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项目办、业主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的文件、合同、资料和报表均应报送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程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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