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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凡未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收资金未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继续征收营业税。
二、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文第一点规定,不缴纳营业税收费站的具体名单待认定后另行下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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