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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04首旅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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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年期首旅浮动利率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6年2月19日支付第二年利息。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11022”,证券简称为“04首旅债”),是2004年2月发行的10年期浮动利率企业债,按年付息,利率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整存整取),基本利差为175bp,本付息年度利率4.00%,即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4.00元。

  二、本所从2月13日起至2月19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账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月17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月20日除息交易,并仅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首旅债”。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本期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各证券商应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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