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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230万吨甲醇工程一期60万吨甲醇装置合成塔采购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发改能源[2006]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30万吨甲醇工程一期60万吨甲醇装置甲醇合成塔直接采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拟采用的甲醇合成塔属德国鲁奇公司的专利设备,设计、采购、制造、运输大约需要20个月,且该公司指定的生产厂家仅有奥地利的MCE Voest和意大利的Belelli两个,为了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07年10月建成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的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直接采购的办法购置该设备,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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