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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衢政办发[2006]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06-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衢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对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服务业发展工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牵头、集中处理”的原则,使县(市、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形成整体合力,实现互补、共享。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衢州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服务业调查监测工作。市发改委、贸粮局、旅游局、人行、建设局、人劳局、交通局、信息办、文广出版局、体育局、民政局作为十一大重点服务业行业工作牵头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重点服务业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于2006年正式启动。2006年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市级牵头部门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业统计网络;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11个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框,抽取并确定样本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编制服务业统计调查汇总表;编制计算机处理程序,开展统计调查试运行工作。

  2006年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半年度调查制度。以后,随着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的逐步健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统计调查频率。

  三、落实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重视服务业统计机构的设置,增加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市级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依法统计,保证质量
  按照《统计法》规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各级统计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县(市、区)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后方可发布。

  五、考核奖励,促进工作
  为鼓励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服务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服务业行业各牵头部门。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衢州市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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