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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1]5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财务政策,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目前存在的无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用现值折扣结果作为资产处置底价等问题,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各办事处经批准购置、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当尽量利用现有条件。办公用房的面积应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之内(包括会议室、计算机房等公用设施占地)。对确需装修的办公用房,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装修费用标准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据实列支。
二、资产公司在对不良资产进行折扣后,仍依法拥有全部债权,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保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金函[2000]146号)文件的规定,对每一笔债权必须全额追收。财政部的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仅是内部估算不良资产价值的一种测算方法,不是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依据。资产公司应确保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不得将折扣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如发现向债务人公布折扣结果,并以此作为处置资产的底价,将追究当事人和总裁的领导责任。
三、资产公司要建立处置资产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资产公司对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四、资产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加,专员办应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项财务指标。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要预先报告,不得先列支出后办理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超过控制指标的,财政部将在下一年度扣回。
六、资产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财务计划、资产处置进度月报表、年度决算等。对逾期不报和未按要求填报的,将酌情扣减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扣减幅度不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1%。在财务计划下达之前,资产公司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
财政部
200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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