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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某些流转税政策的请示》补充说明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税[2001]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你局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某些流转税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4号)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外商投资和外资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问题,已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二、关于扩大消费税征税品目问题
1、对游艇、摩托艇、保健食品、大型电子游戏机、糖精、高尔夫球具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已征得国家经贸委、卫生部的同意。
2.关于对排气量在3升以上的小轿车单独设立一档15%的消费税税率问题,国家经贸委表示同意,同时提出,为支持发展经济型轿车、鼓励轿车进入家庭,建议对现行的小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进行调整,适当降低税率。
我们认为,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问题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建议此次暂不考虑。
3.关于对家畜、家禽以外的动物皮革、皮毛制品征收3%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环保局认为,皮革生产耗水多、污染重,且重较高消费品,发达国家已基本不在本土生产,建议对所有皮革制品均征收消费税,税率调增为5%。
我们认为,将所有皮革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虽然能对保护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将一些以猪、牛皮革为原料的皮革制品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品纳入征收范围,容易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同时由于皮革行业目前普遍不是很景气,建议仍按原意见先以3%较低的税率出台为妥。
4.关于对木、竹一次性筷子征收3%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环保局认为,木、竹一次性筷子售价很低,建议将税率调增为5%。
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和消费一次性筷子存在破坏森林、卫生状况差、浪费严重等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建议可同意将税率调增为5%。
5.关于对高档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高档照相机、高档镜头征收5%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经贸委认为,国内照相机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建议不要将照相机及镜头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们认为,有选择地对一定价格以上的高档照相机及镜头征收消费税不会对整个照相机行业产生大的影响,建议仍按原意见将照相机及镜头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6.关于对电池征收3%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经贸委认为,电池征税应限定在“镉镍电池”,不宜对所有的电池都征收消费税,以鼓励环保型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国家环保局则认为,废旧电池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高,且需政府投资,建议税率调增为10%。
我们认为,选择一部分电池征收消费税,存在实际操作中以划分的问题;由于现阶段还没有电池的替代品,如果税率过高,也将过份加重消费税的负担,因此,建议先按原意见对电池按3%税率征收消费税,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执行情况考虑税率的再调整问题。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问题
由于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措施待国务院批准后,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操作方面的准备,经研究,我们意见,可将烟、酒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时间改为与其他措施相同,即自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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