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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1]1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2001-03-1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函〔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我国环境资源,强化对进口废物管理,保证进口废物审批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意你局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征收年限暂定延长5年。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入缴库及使用范围等,仍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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