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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第5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应与其他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各区、县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和代发行国债手续对收入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应缴未缴税款补缴入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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