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国库[2001]4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16 | 生效日期:2001-03-16 |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做调整。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市财政局一律按各单位填报的《市及预算拨款印鉴卡》中预留备案帐户拨款。凡与市财政局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应于4月5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国库处(502房间)领取《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库处。
3.各单位要加强对帐工作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减少或杜绝重拨、漏拨、错拨现象发生。有关对帐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3月16日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也执行此办法。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的提供者或者职工个人,而不通过预算单位帐户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管理的市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向市级财政申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和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市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领拨关系的各市属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二章 市级预算单位预留印签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并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附卡样)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处)一份。
第七条 《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按市财政局制发的《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部门资质及代码》编制的各单位代码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章,市财政局国库处处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检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拨付的各类资金,一律拨付到各单位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资金帐户上。
第三章 市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各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指标,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指标,以及收入缴库进度,拨付市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批。
预算内、外正常经费部分的分月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
预算内、外专项经费(不含分散政府采购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专项经费数,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4-12月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社保基金支出(工伤保险除外)由市劳动局社保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分散政府采购资金由预算单位在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后,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月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由各预算单位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内编制完成分月用款计划表,并连同说明及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和主管处室。
社保基金支出由市社保中心分别于上年12月5日、当年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前编制完成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并连同说明及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和社保处。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分散支付部分)由预算单位在每月5日前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并编制下月政府采购计划及分款项的用款计划报送市政府采购办。
第十四条 凡列入分月用款计划的经费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汇总审批后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将下月款项拨入市级预算单位在我局预留备查帐户。
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指标文件,于每月10日和23日集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基本建设资金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及财政局主管处室编制的各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将审核后资金拨付到预算下达单位。
政府采购资金审拨(分散支付部分)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提供的分散政府采购批复文件,于每月20日拨付。
社保基金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复的预算指标,核批的分月用款计划,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库款情况,于每月月底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结构调整等资金的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市社保中心或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书》及市财政局批复的文件,审核后拨付。
第十六条 借款的审拨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主管处室审核批复的正式文件,填制《借款申请书》(《借据》,同时附审核批复文件),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借款的预算单位应按《借据》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归还借款。
第十七条 其他各项资金的审拨均根据正式批复文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资金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与市财政局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每季终了10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国库处报送季度财政拨款情况表(附后)。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市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