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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教[2001]3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16 | 生效日期:2001-03-16 |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改革高校投资体制,切实加大投入,拓宽筹资渠道,充分利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加大高校建设性投入,提高整体办学水平,规范建设性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稳定收入来源、有自行偿还贷款能力、财务制度健全的省属高等院校。
2、建设性贷款必须用于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基本建设、基本办学条 件保障、基础设施改造三个方面(简称“三基”),不包括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二、贷款期限和利息
1、建设性贷款执行期限为8年,前3年为建设期,后5年为还本期。贷款本金由使用贷款的学校负责偿还,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分年安排专项支付。
2、贷款利息采取分年转贷的方式,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息执行(随国家金融政策调整而变动),并商有关商业银行在利息方面最大限度地提供优惠。原则上由高校基本资金帐户所在商业银行提供建设性贷款。
三、贷款申报、论证和审批
1、建设性贷款由高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规模需求、办学条 件差距等方面,提供规范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向省里提出贷款申请。
2、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计委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学校提出的贷款申请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
3、建设性贷款额度和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到贷款学校,学校据此到有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四、还贷和贴息
1、各贷款高校要合理制定分年还款计划,并列入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将财政拨款用于还贷。还款计划需报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2、各贷款高校从银行取得贷款后,需将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协议、银行计息单等财务资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
3、省财政按审定的贷款额分年拨付贴息资金,在省财政拨付资金之前,由各贷款高校垫付利息,省财政于每年11月份一次性付清当年贴息资金。
4、各贷款高校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财政贴息申请,并附当年1至9月份实际垫付利息金额和银行计息单据等相关财务资料。贴息资金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财政贴息与贷款期限一致,逾期由学校自行付息。
五、贷款管理和督查
1、各贷款高校应增强成本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妥善解决好短期负债与长远发展关系,合理配置资金结构,坚决防止因资金管理不善和还贷压力造成财务困难影响正常办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通过重点检查、抽查以及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对各贷款高校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贷款贴息和贷款项目的效益情况。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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