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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市设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到县执业的复函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冀会协函[2001]第17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4-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滦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市设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到县执业的函》(滦国资函字[2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针对函中所提问题,企业办理验资业务,可以由企业自主委托任意一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办理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执业质量,维护同行业利益,不得以压价、回扣等手段恶意竞争,扰乱地方会计市场秩序;不得以私设办公场所、挂牌等形式滥设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此复。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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