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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204线南部至蓬安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9 | 生效日期:2002-05-29 |
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204线南部至蓬安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南市交路政(200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204线蓬安至南部81.6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1080号文批复改建工程立项。该项目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38号和交路工(2002)80号文批复蓬安县城周口至南部县城81.6公里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3795万元,其中:无偿投资为省交通厅补助和地方自筹668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7115万元(其中:蓬安段改建里程42.2公里,核定工程概算为8295万元;南部段改建里程39.4公里,核定工程概算为55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项目全线建成后,由南充市交通局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设站。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总投资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程概算内,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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