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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办理注册评估师注册申请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会协[2001]第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注协的工作安排,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每年分两批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每年的4、10月份将本机构预备注册人员的注册申请材料报省注协注册管理部,省注协于每年的5、11月份办理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各申请人必须对呈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内容,一经核实,省注协3年之内不受理该机构的注册申请。

  二、各机构应向省注协呈报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报注册的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业务总结;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专职资产评估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工作鉴定;  
  5、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与资产评估机构签定的聘用协议书;  
  7、资产评估机构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托管协议书;  
  8、申请人人事及工资关系转移材料,内退或退休人员须附内退批准材料或退休证书的复印件。

  三、今年上半年的注册工作定于5、6月份进行,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于2001年5月25日前将本机构申请注册人员的上述材料报省注协注册管理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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