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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1]30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1-04-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检查工作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各级国税局要从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省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省局领导和财务部门参加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检查的范围、步骤和要求
(一)检查的范围
国税局系统所属的全部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
(二)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01年4月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三个阶段。单位自查在5月10日之前结束,自查之后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
1.单位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见财会[2001]18号附件1)逐级上报。
各省级国税局须于2001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阶段工作报告和纸制《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见财会[2001]18号附件2)及软盘各一份报送总局。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须于2001年5月10日前将自查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2.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的内容见财政部文件)。国税局系统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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