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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等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1]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9 | 生效日期:2001-09-01 |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贵州省商业学校、贵阳市财经学校:
你们关于核定和适当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支持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按照实际成本,结合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各校采取贷款和自筹资金修建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原来的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仍按黔价经[1999]2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300元;贵州省商业学校、贵阳市财经学校仍按黔府办发[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200元。
三、各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从二00一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四、其它有关事宜按照黔价经[2000]310号文件执行。
附:各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略)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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