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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2001-05-10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完善财政职能,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和单位预算行为,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减轻财政压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实现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第三条 编制原则:按照“全额管理、核定收支、超收奖励、短收自负、比例调控和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方式,根据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量入为出,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运用,相互补充,综合平衡,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弧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适当集中和统筹部分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运行质量。

  二 编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编制收支计划的单位指张掖市所属的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编制收支计划的收入包括:
  (一)法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企业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六)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服务性收入;
  (八)返还的收费、罚没收入;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列入专项支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支出项目。

  第七条 支出计划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收入,结合所担负的职能范围制定,具体分为:行政事业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 编制方法

  第八条 预算外收入计划按照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充分考虑本年度预算外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制定。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在合理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费用的弧上,按照预算内以收定支,预算外弥补差额,预算内外综合平衡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按收入计划的80%安排,剩余的20%用于支出政府统筹、年终奖励,其余部分留做当年结余。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按照部门、单位的性质和预算管理形式分类核定:
  (一)全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内已经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不再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只根据部门诵担职能的实际需要,核定所需的成本、费用,余额部分可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二)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只安排了部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照财政预算内核定的预算补足缺口,其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人数、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预算内同类定额标准,放宽10%-15%的限额核定,其余额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三)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经费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预算内同类标准放宽15%-20%比例核定,其余额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的单位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收费中实际支出的工本费、管理费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的专项支出,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基金)支出。

  四 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用款进度计划拨付。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金情况审核拨付,其他支出由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政府统筹资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比例征收。

  第十七条 对完成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奖励;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超额部分60%用于事业发展经费,30%用于奖励,10%用于结余;完不成收入计划的,单位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并按短收比例削减当年预算内资金。各单位奖励标准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和规定时间,报送月报、季报、年报和收支情况分析说明。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收支计划,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拨款,不得随意调整收支计划,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未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准的,年终决算时不予核销;对收支计划填报不实,出现截留或瞒报的,财政专户停止拨付资金,其收入全部作为政府统筹资金在当年或下一年预算中予以扣减,同时,相应扣减财政预算内拨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张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于每年的2月28日前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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