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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2]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30 | 生效日期:2002-05-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起草的《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农村务农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落户南宁市后,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三次推荐就业,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并经本人申请,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可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规定参加(或接续)社会养老保险。以上随军家属(以下同)失业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三年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三年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继续缴纳。
二、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其档案按原工作身份分别交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免费负责代管,并发给“随军家属档案托管证”。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办理“随军家属档案托管证”的随军家属,从办证当月起;对已办结随军家属手续的在农村务农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到南宁市入户次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原来已参保并从异地转入本市的人员应出具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单”,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四、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以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计收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局审核,次月5日,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拨入“南宁市社保基本养老基金收入户”。
五、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每年3月将个人帐户对帐单交本人确认签章后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六、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八、随军家属退休后因病死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及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人事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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