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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2001-05-01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00]11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8]122号)

  一、培训科目为统计法(含地方统计法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授课不少于36学时,培训费为72元。

  二、培训费包括出题、试卷、判卷、监考、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及印制上岗证书等费用。

  三、培训使用统编教材的,按出版社定价收取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收取。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至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培训,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

  五、收费标准批复后,你局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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